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吳吉全即吉陞企業社
- 相對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後,本院93年度執字第796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金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明輝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978 -GC號車輛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429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3年度執字第796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茲經調取本院93年度執字第7969號執行卷宗及93年度訴字第429 號民事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牌照號碼 │ 年 份 │廠 牌│型 式 │引 擎 號 碼 │ ├──────┼───────┼─────┼─────┼─────────────┤ │978-GC │ 2003年份 │MITSUBISHI│FV517HRL │6D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