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二五二號
- 原告
- 銘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官 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