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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
    邱紹寬

  • 原告
    甲○○
  • 被告
    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邱紹寬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通知限期命 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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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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