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邱紹寬
- 原告甲○○
- 被告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邱紹寬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通知限期命 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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