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李麗萍
- 法定代理人邱紹寬
- 原告甲○○
- 被告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邱紹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通知書、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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