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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李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邱紹寬

  • 原告
    甲○○
  • 被告
    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泉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邱紹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通知書、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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