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3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苗簡字第358號
- 原告
- 錩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青
- 被告
- 科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家仁
- 統一編號
之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及181 條至第185 條各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臺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469號偵查案件,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1月9 日裁定命在該偵查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案件之結果,並非足以影響本案之裁判,亦即本案非須俟該刑案之偵查結果,即無從或難於判斷,本院前裁定與前揭規定不合,亦無前開法定停止原因,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