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康世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寬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新竹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一件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