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二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二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
甲○○
(右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壹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