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 甲○○ (右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壹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