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八一號

原告
錩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青
被告
科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發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