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 原告
- 新協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平中
- 被告
- 徐輝忠即錦泰土木包工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