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 原告
- 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柳棠
- 被告
- 巨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統一
- 法定代理人
- 魏如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