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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張秀鑾
被告
雄信交通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淑雲
被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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