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 原告
- 統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張秀鑾
- 被告
- 雄信交通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許淑雲
- 被告
- 甲○○
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