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面額新臺幣八千八百七十 六元,支票號碼第ZP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捌仟捌佰柒拾陸元│ZP七四二一五二│ │ │ │公司 │苗栗分行 │ │ │五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