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 聲請人
- 中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代理中化公司頭份廠出納專戶所簽發,以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面額新臺幣三萬二千二百四十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代理中化公司頭份廠│臺灣土地銀行 頭份│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參萬貳仟貳佰肆拾│0000000 │ ││ │出納專戶 │分行 │ │元 │ │ │└─┴─────────┴─────────┴───────────┴────────┴────────┴──┘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