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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
中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代理中化公司頭份廠出納專戶所簽發,以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面額新臺幣三萬二千二百四十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代理中化公司頭份廠│臺灣土地銀行 頭份│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參萬貳仟貳佰肆拾│0000000 │ ││ │出納專戶 │分行 │ │元 │ │ │└─┴─────────┴─────────┴───────────┴────────┴────────┴──┘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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