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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吳振富

  • 原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以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額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第JK0000000號支 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精工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以第一商業銀行竹南 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額新臺幣一萬八千九百二十一 元,第JK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 二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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