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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貴香有限公司王婷鈺所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面額新臺幣十八萬九千元,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富貴香有限公司 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壹拾捌萬玖仟元 │0000000 │ ││ │婷鈺 │竹南分行 │ │ │ │ │└─┴─────────┴─────────┴───────────┴────────┴────────┴──┘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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