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黃佩韻

  • 原告
    甲○○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貴香有限公司王婷鈺所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面額新臺幣十八萬九千元, 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富貴香有限公司 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壹拾捌萬玖仟元 │0000000 │ │ │ │婷鈺 │竹南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