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貴香有限公司王婷鈺所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面額新臺幣十八萬九千元, 支票號碼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 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富貴香有限公司 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壹拾捌萬玖仟元 │0000000 │ │ │ │婷鈺 │竹南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