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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
廣田進口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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