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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邱素珍
相 對 人
甲○○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及第867 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7 月7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自88年7 月7 日起至128 年7 月6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89年7 月18日邀同相對人乙○○、第三人傅文政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89年7 月18日起至90年7 月14日止,按月繳付利息,到期一次清償本金,並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或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部清償,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料債務人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90年2 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1,2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負一次償還之責。另第三人傅文政已於89年2 月3 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嗣於92年2 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及第三順位之傅文豪、傅春紅、傅秋雲等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而其餘之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相對人甲○○、乙○○、丙○○、丁○○於繼承開始迄今,均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故相對人均應繼承被繼承人傅文政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收回記錄、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除戶戶籍謄本、(93)苗院霞民孝字第30716 號函、授信約定書2 份(均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                  │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苗栗市 ○○○段│    │  1961  │建│   132.00   │全部│所有權人:傅文政。│
│  │      │        │      │    │        │  │            │    │繼承人:甲○○、傅│
│  │      │        │      │    │        │  │            │    │文楨、乙○○、傅文│
│  │      │        │      │    │        │  │            │    │琰。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 │   │苗栗縣苗│苗栗縣苗│住家用、│一層:53.75 │        │全部│所有權人:傅文政。│
│  │    │栗市恭敬│栗市恭敬│加強磚造│二層:49.85 │        │    │繼承人:甲○○、傅│
│1│253 │段1961地│段水源里│、2 層  │合計:103.60│        │    │文楨、乙○○、傅文│
│ │    │號      │陽明154 │        │            │        │  │琰。          │
│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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