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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曾明玉

  • 當事人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王開國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   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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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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