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開國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