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友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登福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416 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之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