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勞小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94年度苗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大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巷60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巷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