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11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小字第1103號
- 原告
- 凱得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 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小字第1103號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 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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