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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905號

給付維修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苗小字第905號

原告
威路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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