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沈佳宜
- 當事人郭麗華即政榮土木工程行、張泰明即泰新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237號原 告 郭麗華即政榮土木工程行 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律師 被 告 張泰明即泰新企業社 4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豐原市○○里○○鄰○○路15號4 樓之2 ,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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