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26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瑞君律師
- 被告
- 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淵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