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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3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304號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
被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30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