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邱光吾
- 當事人哲良企業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哲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葉燕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