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利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汝明
- 被告
- 益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彭碧瑛
- 被告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6,05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