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維琪
- 代理人
- 杜宜杰
- 代理人
- 樓之5
- 被告
- 鍀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芙蓉
- 1樓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通霄鎮白東里白東113 號,惟依兩造所簽訂融資貸款契約書第陸點所定,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