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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告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廣豐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除原判決主文所記載外,尚應補充主文第參項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就原告訴之聲明第3 項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為判決,而原告既就其訴請被告給付部分獲得勝訴判決,其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並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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