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張文毓
- 當事人乙○○、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徐榮貴為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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