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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張文毓

  • 當事人
    乙○○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徐榮貴為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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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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