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魏杰仙
- 訴訟代理人
- 巫永松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依兩造所定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業已約明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