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5號
- 原告
- 旭展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霞
- 被告
- 凱威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三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於台南市○區○○路1122巷107 弄13號,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