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原告
- 石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原告
- 人
- 被告
- 德鍵砂石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德鍵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鍵砂石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83,2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