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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告
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貳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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