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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林靜雯

  • 當事人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4號受 罰 人 甲○○(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因就任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向法院聲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緩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該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94年8 月1 日即已同意就任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其遲至94年8 月25日始向本院聲報等情,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聲請狀各乙份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應對其處以罰緩。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3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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