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 相對人
- 萬盛鴻企業有限公司
7弄7號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盛鴻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盛鴻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命令解散並於同年12月6 日撤銷公司登記在案,惟尚未進行清算程序,而法定代理人萬榮富已於92年10月29日死亡,聲請人即無從行使權利,為此依公司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選派萬盛鴻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董事、股東名單、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434844150 號函為證。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又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即明。萬盛鴻公司為有限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依聲請人所提之萬盛鴻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所示,全體股東為萬榮富、陳木泉、陳忠明等3 人,除萬榮富死亡,應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0條規定,由其繼承人行清算事務外,並應由其餘2 名股東為清算人。故本件萬盛鴻公司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決定清算人之情事,自無庸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