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0 分鐘讀完 全文 6,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12號

聲請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雙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不動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翔公司)將其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6年11月7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合作金庫(變更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7日起至126年11月7 日止;另外相對人甲○○於87年10月9日,將其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0月9日起至127年10月8 日止。上開抵押物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並均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另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於93年3月1日將上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信翔公司向聲請人借款4 筆,上開借款起迄時間、金額、約定之繳息及付款方式,均詳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且約定如未按期給付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信翔公司未於債務清償日起均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之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4日因買賣去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乙○○於87年11月7日因贈與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此以相對人收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為對象,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3份、借據3張、本票1張、土地登記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均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設定│                  │
│ ├───┬────┬───┬───┬───┤  │           │權利│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三灣鄉 ○○○段│      │ 393  │田│ 2,003.11   │全部│所有權人:雙鵬環保│
│  │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  │      │        │      │      │      │  │            │    │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設定│                  │
│ ├───┬────┬───┬───┬───┤  │           │權利│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三灣鄉 ○○○段│      │ 392  │田│   900.17   │全部│所有權人:乙○○。│
└─┴───┴────┴───┴───┴───┴─┴──────┴──┴─────────┘
附表(三):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設定│                  │
│ ├───┬────┬───┬───┬───┤  │           │權利│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三灣鄉 ○○○段│      │ 396  │田│  1,432.11  │全部│所有權人:甲○○。│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39│
│  │      │        │      │      │      │  │            │    │6-1號。           │
├─┼───┼────┼───┼───┼───┼─┼──────┼──┼─────────┤
│2│苗栗縣│ 三灣鄉 ○○○段│      │396-1 │田│     50.88  │全部│所有權人:甲○○。│
│  │      │        │      │      │      │  │            │    │分割自:396號。   │
└─┴───┴────┴───┴───┴───┴─┴──────┴──┴─────────┘
附表(四):
┌─┬──────┬──────┬─────┬─────┬───────┬────┬─────────┐
│  │            │            │          │          │              │        │利息、違約金計算期│
│編│            │            │          │          │           │        │間及其利率(逾期6 │
│  │  債權金額  │  訂約日期  │ 借款期間 │  借款人  │  連帶保證人  │還款方式│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  │ (新臺幣) │            │          │          │              │        │1成,逾期6個月以上│
│號│            │            │          │          │              │        │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 │
│ │            │            │          │          │             │        │)                │
├─┼──────┼──────┼─────┼─────┼───────┼────┼─────────┤
│  │14,000,000元│87年10月13日│87年10月13│信翔實業股│乙○○、江錦城│應按期攤│8.58%;利息自88年5│
│  │            │            │日起至88年│份有限公司│、陳春輝、廖連│還本息  │月14日起,違約金自│
│1│            │            │10月13日止│(法定代理│珍、雙鵬實業股│        │88年6月15日起均至 │
│  │            │            │          │人乙○○)│份有限公司、姜│        │清償日止          │
│  │            │            │          │          │瓊珠          │        │                  │
├─┼──────┼──────┼─────┼─────┼───────┼────┼─────────┤
│  │ 3,000,000元│87年11月10日│87年11月10│信翔實業股│乙○○、甲○○│應按期攤│8.63%;利息自88年5│
│  │            │            │日起至88年│份有限公司│、雙鵬實業股份│還本息  │月11日起,違約金自│
│2│            │            │11月10日止│(法定代理│有限公司、陳春│        │88年6月12日起均至 │
│  │            │            │          │人乙○○)│輝、江錦城、廖│        │清償日止          │
│  │            │            │          │          │連珍          │        │                  │
├─┼──────┼──────┼─────┼─────┼───────┼────┼─────────┤
│  │ 2,300,000元│87年10月15日│87年10月15│信翔實業股│              │按月付息│8.58%;利息自88年6│
│  │            │            │日起至88年│份有限公司│              │,到期償│月14日起,違約金自│
│  │            │            │10月15日止│(法定代理│              │還本金  │88年7月15日起均至 │
│3│            │            │          │人乙○○)│              │        │清償日止          │
│  │            │            │          │、乙○○、│              │        │                  │
│  │            │            │          │甲○○、陳│              │        │                  │
│  │            │            │          │春輝、江錦│              │        │                  │
│  │            │            │          │城、廖連珍│              │        │                  │
└─┴──────┴──────┴─────┴─────┴───────┴────┴─────────┘
附表(五):
┌─┬──────┬──────┬─────┬─────┬───────┬────┬─────────┐
│  │            │            │          │          │              │        │利息、違約金計算期│
│編│            │            │          │          │           │        │間及其利率(逾期6 │
│  │  債權金額  │  訂約日期  │ 借款期間 │  借款人  │  連帶保證人  │還款方式│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  │  (美金)  │            │          │          │              │        │1成,逾期6個月以上│
│號│            │            │          │          │              │        │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 │
│ │            │            │          │          │             │        │)                │
├─┼──────┼──────┼─────┼─────┼───────┼────┼─────────┤
│  │   252,720元│87年11月2日 │87年11月2 │信翔實業股│乙○○、江錦城│於債務到│8%;利息自87年12月│
│  │            │            │日起至89年│份有限公司│、陳春輝、廖連│期日應將│4日起,違約金自88 │
│1│            │            │5月1日止  │(法定代理│珍、甲○○    │本金及利│年1月5日起均至清償│
│  │            │            │          │人乙○○)│              │息一併清│日止              │
│  │            │            │          │          │              │償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