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雙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不動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翔公司)將其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6年11月7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合作金庫(變更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7日起至126年11月7 日止;另外相對人甲○○於87年10月9日,將其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0月9日起至127年10月8 日止。上開抵押物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並均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另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於93年3月1日將上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信翔公司向聲請人借款4 筆,上開借款起迄時間、金額、約定之繳息及付款方式,均詳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且約定如未按期給付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信翔公司未於債務清償日起均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之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4日因買賣去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乙○○於87年11月7日因贈與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此以相對人收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為對象,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3份、借據3張、本票1張、土地登記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均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設定│ │ │ ├───┬────┬───┬───┬───┤ │ │權利│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三灣鄉 ○○○段│ │ 393 │田│ 2,003.11 │全部│所有權人:雙鵬環保│ │ │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 │ │ │ │ │ │ │ │ │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設定│ │ │ ├───┬────┬───┬───┬───┤ │ │權利│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三灣鄉 ○○○段│ │ 392 │田│ 900.17 │全部│所有權人:乙○○。│ └─┴───┴────┴───┴───┴───┴─┴──────┴──┴─────────┘ 附表(三):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設定│ │ │ ├───┬────┬───┬───┬───┤ │ │權利│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三灣鄉 ○○○段│ │ 396 │田│ 1,432.11 │全部│所有權人:甲○○。│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39│ │ │ │ │ │ │ │ │ │ │6-1號。 │ ├─┼───┼────┼───┼───┼───┼─┼──────┼──┼─────────┤ │2│苗栗縣│ 三灣鄉 ○○○段│ │396-1 │田│ 50.88 │全部│所有權人:甲○○。│ │ │ │ │ │ │ │ │ │ │分割自:396號。 │ └─┴───┴────┴───┴───┴───┴─┴──────┴──┴─────────┘ 附表(四): ┌─┬──────┬──────┬─────┬─────┬───────┬────┬─────────┐ │ │ │ │ │ │ │ │利息、違約金計算期│ │編│ │ │ │ │ │ │間及其利率(逾期6 │ │ │ 債權金額 │ 訂約日期 │ 借款期間 │ 借款人 │ 連帶保證人 │還款方式│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 │ (新臺幣) │ │ │ │ │ │1成,逾期6個月以上│ │號│ │ │ │ │ │ │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 │ │ │ │ │ │ │ │ │) │ ├─┼──────┼──────┼─────┼─────┼───────┼────┼─────────┤ │ │14,000,000元│87年10月13日│87年10月13│信翔實業股│乙○○、江錦城│應按期攤│8.58%;利息自88年5│ │ │ │ │日起至88年│份有限公司│、陳春輝、廖連│還本息 │月14日起,違約金自│ │1│ │ │10月13日止│(法定代理│珍、雙鵬實業股│ │88年6月15日起均至 │ │ │ │ │ │人乙○○)│份有限公司、姜│ │清償日止 │ │ │ │ │ │ │瓊珠 │ │ │ ├─┼──────┼──────┼─────┼─────┼───────┼────┼─────────┤ │ │ 3,000,000元│87年11月10日│87年11月10│信翔實業股│乙○○、甲○○│應按期攤│8.63%;利息自88年5│ │ │ │ │日起至88年│份有限公司│、雙鵬實業股份│還本息 │月11日起,違約金自│ │2│ │ │11月10日止│(法定代理│有限公司、陳春│ │88年6月12日起均至 │ │ │ │ │ │人乙○○)│輝、江錦城、廖│ │清償日止 │ │ │ │ │ │ │連珍 │ │ │ ├─┼──────┼──────┼─────┼─────┼───────┼────┼─────────┤ │ │ 2,300,000元│87年10月15日│87年10月15│信翔實業股│ │按月付息│8.58%;利息自88年6│ │ │ │ │日起至88年│份有限公司│ │,到期償│月14日起,違約金自│ │ │ │ │10月15日止│(法定代理│ │還本金 │88年7月15日起均至 │ │3│ │ │ │人乙○○)│ │ │清償日止 │ │ │ │ │ │、乙○○、│ │ │ │ │ │ │ │ │甲○○、陳│ │ │ │ │ │ │ │ │春輝、江錦│ │ │ │ │ │ │ │ │城、廖連珍│ │ │ │ └─┴──────┴──────┴─────┴─────┴───────┴────┴─────────┘ 附表(五): ┌─┬──────┬──────┬─────┬─────┬───────┬────┬─────────┐ │ │ │ │ │ │ │ │利息、違約金計算期│ │編│ │ │ │ │ │ │間及其利率(逾期6 │ │ │ 債權金額 │ 訂約日期 │ 借款期間 │ 借款人 │ 連帶保證人 │還款方式│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 │ (美金) │ │ │ │ │ │1成,逾期6個月以上│ │號│ │ │ │ │ │ │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 │ │ │ │ │ │ │ │ │) │ ├─┼──────┼──────┼─────┼─────┼───────┼────┼─────────┤ │ │ 252,720元│87年11月2日 │87年11月2 │信翔實業股│乙○○、江錦城│於債務到│8%;利息自87年12月│ │ │ │ │日起至89年│份有限公司│、陳春輝、廖連│期日應將│4日起,違約金自88 │ │1│ │ │5月1日止 │(法定代理│珍、甲○○ │本金及利│年1月5日起均至清償│ │ │ │ │ │人乙○○)│ │息一併清│日止 │ │ │ │ │ │ │ │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