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9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邱素珍 相 對 人 甲○○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及第867 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7 月7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自88年7 月7 日起至128 年7 月6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89年7 月18日邀同相對人乙○○、第三人傅文政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89年7 月18日起至90年7 月14日止,按月繳付利息,到期一次清償本金,並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或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部清償,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料債務人御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90年2 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1,2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負一次償還之責。另第三人傅文政已於89年2 月3 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嗣於92年2 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及第三順位之傅文豪、傅春紅、傅秋雲等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而其餘之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相對人甲○○、乙○○、丙○○、丁○○於繼承開始迄今,均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故相對人均應繼承被繼承人傅文政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收回記錄、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除戶戶籍謄本、(93)苗院霞民孝字第30716 號函、授信約定書2 份(均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 │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範圍│ │ ├─┼───┼────┼───┼──┼────┼─┼──────┼──┼─────────┤ │1│苗栗縣│ 苗栗市 ○○○段│ │ 1961 │建│ 132.00 │全部│所有權人:傅文政。│ │ │ │ │ │ │ │ │ │ │繼承人:甲○○、傅│ │ │ │ │ │ │ │ │ │ │文楨、乙○○、傅文│ │ │ │ │ │ │ │ │ │ │琰。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 │ │苗栗縣苗│苗栗縣苗│住家用、│一層:53.75 │ │全部│所有權人:傅文政。│ │ │ │栗市恭敬│栗市恭敬│加強磚造│二層:49.85 │ │ │繼承人:甲○○、傅│ │1│253 │段1961地│段水源里│、2 層 │合計:103.60│ │ │文楨、乙○○、傅文│ │ │ │號 │陽明154 │ │ │ │ │琰。 │ │ │ │ │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