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
- 原告
-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國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 被告
-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