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王開國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 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