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木 相 對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4年6 月2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振鏈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0日所為94年度聲字第89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振鏈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