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喬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漢陽
- 相對人
- 環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清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5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5,000元為擔保金,經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3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53 號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第133 號提存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均影本)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