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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11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小字第1103號

原告
凱得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 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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