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小字第1103號原 告 凱得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 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