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2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苗小字第245號
- 原告
- 寶芝林洋行即黃玉禮 (送達代收人 許朝財律師)
- 被告
- 盈慶商行即陳日貞
- 弄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