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1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苗簡字第184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環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約定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料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款項,尚餘新台幣1,078,014元未獲清償,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於本院依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且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被告復行提出書狀請求撤回對於上開支付命令之異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後,即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督促程序已告終結,是以支付命令之異議,不待法院之裁判,即能獨立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其性質不許撤回。原告就本件給付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准予核發94年度促字第2227號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督促程序已告終結,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告復行具狀聲請撤回上開異議,即屬無從准許。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52條第1 項、第97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4 條規定,前揭第97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 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具狀請求撤回上開對於支付命令之異議外,亦未就原告前揭主張加以否認或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前開本票票款,及自到期日即94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0
 ┌─────────────────────────────────────────────────────────┐
 │本票附表:                                                                                        │
 ├──────────┬─────────┬─────────┬─────────────┬────────────┤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    約  定  利  率     │
 ├──────────┼─────────┼─────────┼─────────────┼────────────┤
 │環洋國際有限公司    │ 民國92年12月24日 │民國94年2月12日   │     4,224,014元          │     年息20%          │
 │法定代理人丙○○    │                  │                  │                          │                        │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