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198號原 告 西湖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力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建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7,16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