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237號原 告 郭麗華即政榮土木工程行 送達代收 被 告 張泰明即泰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零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