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2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237號
- 原告
- 郭麗華即政榮土木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雅律師
- 被告
- 張泰明即泰新企業社
- 送達代收
4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豐原市○○里○○鄰○○路15號4樓之2 ,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