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571號原 告 甲○○ 被 告 王秀琴即明翔土木包工業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