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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585號

給付勞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585號

原告
眾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雄
被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60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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