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5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585號
- 原告
- 眾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雄
- 被告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60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